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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安徽省环境保护厅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组织2018年度安徽省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现代环保产业示范园区申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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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09-30 浏览次数:1548 文章来源:省农村能源办公室

皖农能函〔2018〕1313号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发展

和改革委员会 安徽省环境保护厅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组织2018年度安徽省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现代

环保产业示范园区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农委、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环保局、科技局、经济和信息化委:

根据《安徽省省级开发区条例》《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以农作物秸秆资源利用为基础的现代环保产业的实施意见》(皖政〔2017〕29号)、《安徽省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现代环保产业示范园区管理暂行办法》(皖环发〔2017〕67号)、《安徽省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三年行动计划》(皖政办〔2018〕36号),现就2018年度安徽省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环保产业示范园区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安徽省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环保产业示范园区(以下简称“产业示范园区”),是指具备秸秆技术应用产业生态圈、以秸秆综合利用产业为主导产业的现代环保产业园区。产业示范园区原则上应位于现有依法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和工业园区规划范围内。

(一)所在各类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应当是省级及以上开发区和工业园区,且已完成规划环评,产业示范园区符合开发区或工业园区规划环评产业主导方向。

(二)编制了产业示范园区发展规划,并经省相关部门组织审查,市政府批准实施。

(三)产业示范园区周边地区农作物秸秆资源丰富,具有便利的交通条件和完善的基础设施。

(四)产业示范园区规划建设有明确的四至范围,并符合当地城市(镇)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所在市人民政府大力支持,配套相应的优惠政策。

(五)产业示范园区2018年吸纳农作物秸秆5万吨以上,2019年吸纳农作物秸秆10万吨以上,2020年吸纳农作物秸秆20万吨以上;年吸纳农作物秸秆超3万吨的龙头企业2家以上,有一定数量具有发展潜力的中小型企业。

(六)所在开发区或园区按规定建成污水、垃圾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已建成的秸秆综合利用企业环评手续齐全,达标排放。

二、申报程序

产业示范园区的创建活动实行自主创建、自愿申报、市级核查、省级命名。所在开发区或园区管理委员会向所在地市级农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级农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发展改革、环保、科技、经信主管部门审查后联合向省农委、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省科技厅、省经信委报送材料,市级申报部门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科学性、可行性负责,申报截至日期为10月15日。

省农委会同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省科技厅、省经信委或者委托第三方对上报材料进行核查,并根据需要组织相关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和实地检查,依据产业示范园区建设布局要求,择优确定年度产业示范园区数量和名单,经省相关部门审定后,在省农委、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省科技厅、省经信委网站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省农委、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省科技厅、省经信委对示范园区进行命名,命名为“安徽省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现代环保产业示范园区”,并予以挂牌。

三、申报材料

(一)申报单位所在市的市级农业、财政、发展改革、环保、科技、经信主管部门联合上报的文件,并附审查意见;

(二)产业示范园区实施方案,实施方案要明确提出园区的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重点支撑项目,吸纳秸秆量;

(三)相关支撑材料。符合土地利用、城市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的相关文件以及国土资源部门确定的四至范围等材料。

上述申报材料需要提供纸质文档一式六份及电子文档。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园区建设管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以农作物秸秆资源利用为基础的现代环保产业的实施意见》(皖政〔2017〕29号)制定的产业示范园区各项政策措施,大力支持产业示范园区建设,引导各类资源向产业示范园区聚集。省财政统筹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产业示范园区建设和区内秸秆综合利用企业,主要用于产业示范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贴息、产业示范园区秸秆利用企业产业化研发项目及科技成果转化等。

(二)突出园区政策优势。鼓励有条件的园区与世界一流的研发机构合作,择优将秸秆综合利用技术领军人才团队纳入省、市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创新创业扶持计划,给予专项资金参股支持,并可在3年内免费使用园区研发用房和技术公共服务平台。为符合产业规划的入园企业提供“一站式”进驻服务,对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化项目优先保障建设用地指标并适当降低投资强度要求,其中投资5亿元以上的由省单列下达建设用地指标。对秸秆综合利用创新创业项目,由各地视质量和规模给予启动资金支持;对发展前景较好的,给予最高不超过投资额30%的跟进投资;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型企业,按贷款利息5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贴息额不超过50万元。在园区试行秸秆技术企业和秸秆技术产品认定工作,对经认定的企业和产品,当地政府可给予一定的投资补助和销售奖励。入园企业可同时享受省、市已出台的其他相关政策,其中奖补政策按照就高不就低、同类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三)建立园区退出机制。产业示范园区建设期为3年,建设结束后,由省农委会同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省科技厅、省经信委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进行评估,不符合条件的撤销命名。每年3月底前,产业示范园区应将上年度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计划报市级农业、财政、发展改革、环保、科技、经信主管部门,由市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省农委、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省科技厅、省经信委。产业示范园区未按规定上报统计数据或者上报数据不真实,申报、评估、复查时提供虚假材料,示范园区内企业对社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省级主管部门将对其予以警示,累计受到2次警示的予以撤销产业示范园区命名。

省农委联系电话:0551-62666762;邮箱:ahnnb@126.com;

省财政厅联系电话:0551-68150197;

省发改委联系电话:0551-62603215;

省环保厅联系电话:0551-62372140;

省科技厅联系电话:0551-62678319;

省经信委联系电话:0551-62871743;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安徽省环境保护厅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8年9月28日

皖公网安备 3401110200147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