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安徽省供销社“关于申报2012年农业综合开发新型合作示范项目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7-28 浏览次数:2349 文章来源:安徽供销社
各市供销社、农发局,省社各投资企业:
根据全国总社、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2012年农业综合开发新型合作示范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供销经联字〔2011〕6号),为做好2012年我省供销社农业综合开发新型合作示范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扶持范围、对象和重点
(一)合作社、龙头企业项目
1、扶持范围:围绕棉花、果蔬、茶叶、食用菌、桑蚕、畜产品、蜂产品等供销合作社传统特色产业实施的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包括合作社实施的种植养殖基地、加工以及流通类项目,龙头企业实施的加工、流通设施项目。
2、扶持对象:供销合作社系统内合作社、龙头企业。其中合作社要求供销社通过资金入股领办、主办,形成紧密产权关系、资本纽带,具有较强的控制力;龙头企业要求供销社持股比例应达到相对控股以上,具有较强的控制力。
3、扶持重点:继续以扶持合作社项目为主,兼顾龙头企业项目,中央财政资金的70%以上用于扶持合作社。其中合作社项目申请中央财政资金控制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龙头企业项目申请中央财政资金控制在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
4、不予扶持的项目:以前年度立项扶持、尚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项目;已申请2012年其他财政资金补助的项目;上市企业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实施的项目;国家政策明令禁止的项目。
(二)产销对接项目
产销对接项目是指由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简称联合社)或龙头企业组织,以“联合社+多个合作社+基地+农户”或“龙头企业+多个合作社+基地+农户”为产业化模式,实施的“产、加、销”有效对接的项目,扶持对象包括联合社和龙头企业两类主体。
2012年全国总社和国家农发办选择包括我省供销社在内的十个省份实施产销对接项目试点,每个试点省拟安排一个项目。产销对接项目申请中央财政资金控制在500万元以上、700万元以下
二、申报程序
1、项目实行自下而上、联合逐级申报方式。由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供销社会同县级农发部门联合逐级向上申报。由市级供销社会同市级农发部门初步筛选后联合推荐上报。
2、省供销社会省农发局对上报的项目进行汇总和评估,经专家评审会评审后,确定项目申报的具体名单和排序,形成联合上报文件,报送至全国总社和国家农发办。
三、具体要求
1、项目由各市供销社负责组织申报,项目争取来之不易,各地要认真对照总社和国家农发办《申报指南》的要求,切实推荐符合标准的项目参加申报。《申报指南》在总社网站/经济发展与改革部/农业综合开发栏目下载。
2、合作社、龙头企业项目:凡所带县(市区)3个(包括3个)以下的市,可申报1个项目;所带县(市区)3个以上的市,可申报2个项目,市社负责初审及排序。符合条件的省社投资企业可申报1个项目。产销对接项目:各拟申报此项目的联合社或龙头企业,对照申报条件,先行自我考量,认为确实可以申报的,于8月5日前先行上报申报理由及初步方案,待专家评估后,确定1-2个项目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再按程序申报。
3、合作社、龙头企业项目要按照《申报指南》的要求,上报项目申报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联合上报文件、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和项目单位自筹资金承诺函等材料各一式五份,并报送项目申报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电子版。各市于8月10日前,将项目材料报送省社,逾期不予受理。对符合上述申报条件和需求的24个现代农业综合开发示范区的项目,(市、县、区)可优先考虑。
4、对于专家评审会评议未通过的项目,将列入省社农发项目库,待进一步完善后,作为下一年度项目储备。对现代农业综合开发示范区内符合条件的项目优先考虑安排。凡推荐上报并得到批准的项目所在市、县供销社将与省社签订责任书,执行情况将列入对该市、县供销社的年度考核。
联系人:刘松、田恒芹,联系电话:0551-2663653、2663650。电子邮箱:350085454@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