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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关于建设单位要求的变更通知

转发财政部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关于建设单位要求的变更通知

发布日期:2009-02-16 浏览次数:2796 文章来源:财政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为切实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的扶持力度,适当调整《申报指南》中合作社承建项目的立项条件。

    将《申报指南》中“2006年底前登记注册,并于2007年底前转为在工商部门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调整改“2006年底前登记注册,并于2008年底前转为在工商部门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将《申报指南》中“2007年不亏损,净资产不低于申请财政补贴资金总额”,调整为“2007、2008年至少1年不亏损,净资产不低于申请财政补贴资金总额”。

   

 

 

    财政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通知链接地址:

             关于2009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宜的通知

皖公网安备 34011102001475号